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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应某甲盗窃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2090号 

被告人应某甲(曾用名应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吸毒,于2013年7月2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嫖娼,于2019年10月2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20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0月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应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1日中午,被告人应某甲至本市**镇**店,窃得被害人陈某某的1条红利群香烟、1条蓝利群香烟、1条黄鹤楼香烟以及现金人民币200元。经认定,被窃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590元。

2.2020年9月22日上午,被告人应某甲至本市**镇**村**号**店,窃得被害人朱某某的8包红利群香烟和8包硬壳中华香烟。经认定,被窃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536元。

3.2020年10月3日上午,被告人应某甲至本市**镇**村**棚内,窃得被害人何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10元。被窃财物已被被害人找回。

被告人应某甲于2020年10月3日在本市**镇**村**园被温岭市公安局箬横镇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应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被告人应某甲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朱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应某甲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应某甲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应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碧晖

检察官助理:赵盼盼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应某甲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5.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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