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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应某甲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067号

被告人应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9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农民,住诸暨市**街镇**街村镇**路**号。2017年2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2017年8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9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凌晨1时许,因被害人陈某某在应某乙微信朋友圈评论,被告人应某甲心存不满,决定教训陈某某,遂与孙某某、赵某某、张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一同前往陈某某所在的诸暨市郑家凯乐迪KTV。后在KTV门口,被告人应某甲及张某某、赵某某三人对被害人陈某某进行殴打,逼迫对方自扇耳光,并下跪。期间,被害人杨某某来找陈某某,到现场后被被告人应某甲扇了一记耳光,并下跪。

经鉴定,陈某某、杨某某所受的人体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门诊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应某乙的陈述,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应某甲以及同案人员孙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甲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某甲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对被告人应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应某甲现羁押于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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