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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应某甲危险驾驶案)_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1〕246号 

  被告人应某甲,曾用名应某乙,女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9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县******自然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3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应某甲酒后驾驶赣AG****号小客车自江西省南昌县蒋巷镇家中出发,行驶至320国道进某某经济开发区红绿灯路口时,车辆前部碰撞到周某某驾驶的赣A7****号小客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应某甲经交警联系到现场配合调查。经鉴定,被告人应某甲血样中乙醇成分为95.50mg/100ml。经进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应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应某甲对周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应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应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齐亮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应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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