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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应某甲、陈某某妨害公务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公诉刑诉〔2018〕232号

被告人应某甲,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桥。因妨害公务,于2017年8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同年8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路**弄**号。因妨害公务,于2017年8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同年8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甲、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7年11月9日至12月13日、自2018年1月25日至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8年1月14日至1月28日、自2018年3月12日至3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9日19时许,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派出所民警项某某、林某某与温州市瓯海区**街道工作人员等五人一起来到**街道**村**桥**弄**号被告人应某甲家,准备对其母亲即上访对象黄某某进行训诫谈话,发现被告人应某甲系被传唤对象,即依法对其进行口头传唤。在传唤过程中,被告人应某甲在被告人陈某某的唆使下,持刀对公安民警进行威胁,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后被劝说才放下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传唤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明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应某乙、郑某某、章某某、高某某、项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应某甲、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甲、陈某某结伙以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某甲、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朝通

2018321

附:

    1.被告人应某甲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在温,联系号码为13857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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