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028号
被告人应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1********,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1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69********,汉族,小学文化,住临海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甲、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左右开始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应某甲、方某某在临海市**街道**巷**号内以坐庄收子的方式向赵某某等人收取赌注进行“六合彩”赌博。被告人应某甲、方某某收注期数达60多期,收取赌注人民币10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应某甲、方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情况说明、微信截图、微信交易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应某乙、王某甲、赖某某、何某某、王某乙、胡某甲、胡某乙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同案余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应某甲、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应某甲、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甲、方某某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某甲、方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应某甲、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晓云
检察官助理:王婷婷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应某甲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057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讯问笔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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