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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应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二部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应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63********,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街道**村**号,现住杭州市西湖区**园**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其供述和辩解,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应某某在杭州市拱墅区**大酒店销售给王某某12瓶茅台酒(每瓶价格1900元,总计价格为22800元)。经检测,12瓶酒均为假冒产品。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应某某在杭州市拱墅区**大酒店销售给王某某6瓶茅台酒(每瓶价格1900元)、12瓶五粮液(每瓶价格800元)。18瓶酒总计价格为21000元,经检测,18瓶酒均为假冒产品。

2019年8月12日上午,被告人应某某在杭州市拱墅区**大酒店销售给王某某30瓶茅台酒(每瓶价格1900元,总计5 7000元)。经检测,30瓶酒均为假冒产品。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应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1月29日,应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00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受证据清单、照片、收据、银行账户明细、产品辨认(鉴定)表、鉴定证明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雷的陈述;

3.被告人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应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应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志峰

2020年8月21日

附:1.被告人应某某现取保候审;2.案卷材料二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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