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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应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671号

被告人应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10031981********,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号。被告人应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应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因新冠疫情原因,分别于2020年2月8日、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2月23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该局于2020年3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应某某于2019年1月19日13时许,驾驶倒车防护装置不合格的浙J****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车牌为浙J****挂)在江阴市**新材料有限公司B仓库通道处,因疏忽大意,在未查明后方路况的情况下由南向北倒车,车辆尾部撞到江阴市**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装卸工赵某某,造成被害人赵某某跌地后被该车右后侧车轮碾压,经送江阴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

被告人应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应某某及其所在的浙江**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赔偿被害人赵某某近亲属人民币106.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缪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应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吉静静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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