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应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821992********,汉族,研究生文化,摄影师,住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号**城**室)。被告人应某某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9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应某某明知王某某、金某某(以上二人均已判刑)等卖家从境外美国向国内销售大麻油的情况下,仍通过网络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购买大麻油烟弹1个(含大麻油约1克),并通过寄递的方式走私至国内。2019年8月6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应某某的住处当场查扣其购买的大麻油。经鉴定,上述大麻油中检出四氢大麻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销售统计表、邮政快递查询单等书证;
2.同案犯金某某、王某某等人的供述;
3.被告人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通过网络从境外购买寄递至国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普普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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