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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应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应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0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住吉首市镇**街道**组。经商。非××代表、政协委员。因犯抢劫罪,2006年6月7日被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吉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应某某在吉首市小溪桥附近卖给张某某0.1g冰毒,价值300元。张某某现金支付300元给被告人应某某。

2019年9月26日下午3点,被告人应某某在吉首市小溪桥附近卖给张某某0.1g冰毒,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300元给被告人应某某。

2019年9月27日下午7时,被告人应某某在吉首市小溪桥张某某家附近,将0.1g冰毒,丢放在张某某家附近。张某某回家后取回0.1g冰毒。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200元给被告人应某某。

2019年9月27日晚上,被告人应某某收取了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300元费用,准备找“凯凯”买冰毒,卖给张某某,在吉首大学**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应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应某某与张某某的微信记录、扣押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应某某指认的被扣押毒品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他人贩卖冰毒0.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百刚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应某某现羁押于吉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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