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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应某某诈骗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应某某,男,汉族,1987年03月0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1987********,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XX路**号楼**号,住平顶山市卫东区XX庄XX**号**单元*楼东户,原襄城县XX队职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襄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份,被告人应某某和被害人燕某某在手机上通过“万博体育”App赌球,应某某通自己微信号“Y祖”(账号*****)骗取燕某某信任后。将自己另一个自称是导师的微信号“大众体育”(账号*******)推荐给燕某某,前后假借托管费、税费、会员费、红包等名义骗取燕某某人民币51315.8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战宏

2020年9月28日

附:1、被告人应某某取保候审于平顶山市卫东区XX庄XX*号*单元*楼东户

2、卷材2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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