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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应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应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191981********,汉族,大学文化,公司职员,非中共党员,户籍地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因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被龙游县公安局解回再审。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应某某在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从网上购买了一本伪造的律师执业证,后冒用****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在租用的金华汇金国际办公楼****房间,开设了****律师事务所金华分所,同时私刻了该律师事务所的公章,并以律师的身份自称,通过非法代理民事诉讼业务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用于个人开支等。

2016年初,被害人王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应某某,并委托应某某代理王某某分别诉徐某某、占某某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应某某接受委托后,以律师代理费的名义收取了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0000元。后被告人应某某外逃,并将财物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民事裁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2. 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应某某现羁押在龙游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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