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19〕277号
被告人应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132819950382118,文化程度大学本科,现住杭州市上城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街道**道**号**室)。因本案于2018年12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应某甲伙同其父亲应某乙(已判刑)在浙江各地以联系拆房、土方工程业务和处男女朋友为名诈骗多名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889.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6年7月至11月期间,应某乙向被害人汪某某谎称其认识云栖海航假日酒店领导,可以帮助其承揽到云栖海航假日酒店翻新工程,以联系拆房、土方工程业务为名需要公关经费、好处费等虚构事由,向被害人汪某某先后骗取人民币共计240万元。按照应某乙的指令,被害人汪某某于2016年10月17日、2016年11月17日在本市下城区朝晖路工商银行(朝晖支行)通过银行转帐的方某某被告人应某甲账号转账人民币130万元、100万元,2016年11月3日在本市下城区中山北路中国农业银行通过银行转帐的方某某被告人应某甲账号转账人民币4万元,同日又在该银行门口将现金人民币6万元交于应某乙。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应某甲伙同应某乙编造应某乙经济实力强、人脉广等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汪某某信任,说服其投资。后两人将骗得的资金用于拆借他人、归还债务和个人挥霍。
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期间,应某乙通过他人结识被害人汤春华,后应某乙隐瞒虚构个人财产情况,以谈恋爱结婚为名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并于2016年5月至9月期间,虚构投资杭州径山爱晚项目、云栖海航项目的事实,以及以买房等名义先后骗得被害人汤春华抵押两套房产所得款项及其他钱款共计人民币545.8万元。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应某甲通过欺骗汤春华应某乙经济实力强和操作转账等行为帮助应某乙诈骗汤春华财物。
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应某乙通过婚恋网站结识被害人王某某,隐瞒自己欠巨额债务的情况及与汤春华在以男女朋友交往的事实,以恋爱结婚为名骗取信任,在2017年7月至10月期间,以投资海淘O2O体验中心、投资饭店的名义,先后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04万元。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应某甲通过向王某某隐瞒应某乙虚构投资项目、虚构该投资项目运营良好和应某乙经济实力强等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信任。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应某甲接到民警电话后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转账回执、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民事判决书、应某乙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华某某、董某某、叶某某、李某某、解义永、曹某某、樊某某、张永伟、刘某某、陈平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汪某某、汤春华、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应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董超群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应某甲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2.卷宗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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