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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应某某诈骗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应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4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务工,家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应某某系**母婴用品(上海)有限公司**。2019年10月31日至11月26日期间,被告人应某某以公司名义骗取8名被害人货款共计人民币145099.5元,所有订单均未提交至公司,所得钱款均打入其个人账户后用于赌博挥霍。其中,骗得黄某甲货款45670.5元、蔡某某货款22680元、“K某某”(外籍)货款2208元、周某某货款6291元、陈某某货款22880元、王某某货款22680元、马某某(外籍)货款20740元、黄某乙货款1950元。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应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微信聊天截图、微信流水、支付宝流水、银行卡明细、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报案材料;

2. 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梁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 被害人黄某甲、蔡某某、陈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周某某、黄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玲丽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应某某现关押在路桥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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