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应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6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镇**村。2010年1月28日因赌博被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应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佛山市等地,利用仿制的苹果手机冒充真手机出售,诈骗私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020元。具体如下:
11月9日,在佛山市顺德区**国际材料城,骗取了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2600元;
11月11日,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盟**国际家具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家具城,分别骗取了被害人马某某、方某某人民币2000元、1000元;
11月13日,在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街,骗取了被害人邹某某人民币1450元;
11月14日,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家具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家私城,分别骗取了被害人黄某甲、游某某人民币990元、1880元;
11月17日,在佛山市禅城区**商场、佛山市禅城区**路**美食街,分别骗取了被害人杨某某、陈某乙人民币1000元、2800元;
12月11日,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路**号**医药中心,骗取了被害人黄某乙人民币1700元;
12月15日,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城,骗取了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600元。
2019年12月17日,民警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号**酒店**房抓获被告人应某某,并查扣仿制iphone11PROMAX手机三部、VIVO X9i手机一部及银行卡一张。
2020年3月15日、16日,被告人应某某的亲属向上述10名被害人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对被告人应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3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以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文忠
检察官助理:陈学东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应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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