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应某某诈骗、信用卡诈骗等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448号

被告人应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79********,住诸暨市**镇**村**号,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经商。1997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1年6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1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26日、7月24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诸暨市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6月24 日、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1. 2019年7月,被害人蔡某某至被告人应某某实际经营的诸暨**信息咨询服务部,委托被告人应某某替其办理信用卡进行套现并定期维护信用卡。后被告人应某某因自己资金周转困难,遂想到利用被害人蔡某某的身份在网上借贷,骗取资金归自己使用。2019年7月22日开始,被告人应某某以帮忙维护信用卡额度为由,取得被害人蔡某某信任后,先后多次利用被害人蔡某某的手机及其身份信息,在支付宝借呗、花呗及微粒贷、点点金融、招联金融借款平台中借贷共计约17.3万元,除微信转账给被害人蔡某某5000元外,均通过转账归自己使用,至案发时,尚有10.8万元未能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流水明细、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手机截图、前科资料、人口信息等;

2.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 2019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应某某在身负债务的情况下,多次至诸暨市**中路**号被害人郭某某经营的体育彩票店购买彩票,同年8月开始,被告人应某某以部分赊账的名义继续大额购买彩票,至2020年11中旬从被害人郭某某处骗取彩票款共计约13.7万元;

3.2019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应某某多次至诸暨市**街道**路被害人赵某某经营的彩票店购买足球竞猜彩票,同年7月开始,被告人应某某以部分赊账的名义继续大额购买彩票,至2020年11月从被害人赵某某处骗取彩票款共计约16.2万元;

4.2020年5月底,被告人应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诸暨市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 ,又多次到诸暨市**东路**号被害人姚某某经营的体育彩票店打彩,明知自己无足够经济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以部分赊账的方式继续大额打彩,先后从被害人姚某某处骗取价值3.35万元的足球竞猜彩票并兑奖,后逃避偿还;

5.2020年6月中旬,被告人应某某多次至诸暨市**新村被害人楼某某经营的体育彩票店,在明知自己无足够经济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以赊账的方式继续大额打彩,先后从被害人楼某某处骗取价值约5.2万元的足球竞猜彩票并兑奖,后设法逃离;

6.2020年7月初,被告人应某某多次至诸暨市**村菜场附近被害人赵某某经营的体育彩票店,以同样的方式,从被害人赵某某处骗取价值约5万元的足球竞猜彩票并兑奖,后设法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郭某某、赵某某、姚某某、楼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光盘。

7. 2018年10月开始,被告人应某某以做房屋过桥生意为由向被害人程某某借钱用于资金周转,后被告人应某某又编造多种借款理由继续向被害人程某某骗款,至2019年底先后从被害人程某某处骗取200万元左右,并将部分款项用于购买彩票。2020年2月,被告人应某某对程某某谎称其用于投资的借款资金还在,以需借款先应付蔡某某等人向法院提起的借款诉讼的名义,向被害人程某某骗款,被害人程某某为要回先前的款项,至2020年6月底又陆续被骗40余万元。被告人应某某又将款项用于购买足球竞猜彩票等,不予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条、银行流水、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等;

2.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

(二)信用卡诈骗

2019年7月,被害人蔡某某、周某某至被告人应某某实际经营的诸暨**信息咨询服务部,委托被告人应某某替其办理信用卡并套现,被害人蔡某某办理了中信银行、平安银行、上海银行、民生银行信用卡各一张,被害人周某某办理平安银行信用卡一张。被告人应某某从被害人蔡某某名下的卡号为6226009905******的民生银行信用卡及卡号为6221559032******的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分别套现30000元和20000元,将其中的45000元转账给被害人,并负责保管被害人蔡某某、周某某的5张信用卡,定期维护信用卡。后被告人应某某以维护信用卡的名义,通过消费套现的方式,从被害人蔡某某卡号为6250998625******的上海银行信用卡取现30000元,卡号为4033930027******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取现35000元;卡号为6221559032******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取现18000元;从被害人周某某卡号为6221559032******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取现5500元。

至2020年4月14日案发,被告人应某某除归还卡号为6221559032******的平安银行信用卡本息共11000余元,尚有本金约7.3万元尚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信用卡复印件、银行卡对账单、手机截图等;

2.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抢夺

2020年6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应某某至诸暨市**街道盛**路**号被害人杨某某经营的体育彩票店,先行向杨某某购买价值10000元的彩票,后又表示再购买价值3000元的彩票,在趁被害人杨某某不备之际,将价值10000元的彩票夺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手机短信截图等;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实施诈骗活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某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以并罚,故对被告人应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应某某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5册;

3.换押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