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岱检一部刑诉〔2020〕782号
被告人应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9211944********,汉族,文盲,无业,住浙江省岱山县**镇**路**号,曾因盗窃罪,先后在1998年9月、2003年、2011年6月、2013年5月、2014年12月、2016年12月、2019年4月,被人民法院判刑;2007年5月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岱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20年7月10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6时许,被告人应某某窜至岱山县高亭镇山外码头售票处,采用扒窃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金某某裤袋内人民币900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应某某在其家中被岱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以非法占有伟目的,采用扒窃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忠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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