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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应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应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街道**街**号,住晋某区**街道**街**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8时许,被害人罗某某到晋某区**街道**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晋某分行营业所一台ATM自助取款机上存钱,其存完钱后,将银行卡遗忘在ATM自助取款机内。几分钟后,被告人应某某来到此营业所ATM自助取款机上取钱,发现有人将银行卡遗忘在取款机内,随后被告人应某某,分两次将被害人罗某某遗忘在此的银行卡内,取走现金人民币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刷他人银行卡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玲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3987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主要证据目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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