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应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6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应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应某某携带钳子、水果刀等工具去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茶东村文桥路唐家祠附近,用上述工具盗剪了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道办事处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安装在此处的电缆线20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6.60元)。
2019年10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应某某携带钳子、水果刀工具再次去到上述地点,用同样的方法盗窃了该处重新接上的电缆线100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1.00元),后将该赃物存放在其本人的出租屋中。
2019年10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应某某第三次携带钳子、水果刀等工具去到上述地点,用同样方法盗窃了该处重新接上的电缆线100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9.00元),后携赃逃离现场时被治安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应某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下或拘役的幅度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永峰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应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钳子一把和水果刀一把(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案发后,缴获的赃物电缆线200米,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单位。
5.《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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