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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应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公诉刑诉〔2014〕213号

被告人应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村*组**号,无业。2008年7月因盗窃被收容教养一年三个月,2012年7月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月12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30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应某某来到汉中市汉台区梁州路预谋盗窃,当应某某在梁州路东侧付家巷村6组徐某甲家自建房附近踩点后发现租住该房一楼西户的徐某乙家中无人,随后应某某翻入卫生间窗户进入徐某乙家中,在徐某乙家客厅写字桌上盗得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部,在写字桌右侧抽屉内一钱包中盗得现金200元,在卧室床头旁的箱子上盗得蓝魔平板电脑一部,得手后应某某从卫生间窗户逃离。所盗宏基笔记本电脑以500元卖给李某某,蓝魔平板电脑以200元卖给张某某(身份未查清),所得赃款及盗窃所得200元现金全部挥霍,破案后追回宏基笔记本电脑发还被害人。经汉台区认证中心评估被盗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价值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价值1400余元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超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4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应某某现羁押在汉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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