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877号
被告人应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31004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园**幢**号,2004年因寻衅滋事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07年9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2年9月25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2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六日,因涉嫌本案于2020年5月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应某某的老婆陈某甲在路桥区**街道**菜市场,因琐事与陈某乙发生争吵,而后被告人应某某以拳打脚踢的方式对陈某乙进行殴打,造成被告人陈某乙肋骨受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陈某乙的伤势达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22日10点23分被告人应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伤情照片、通话记录、前科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程某某、潘某某、陈某甲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应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贤奎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应某某监视居住在路桥区**街道**家园**幢*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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