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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应某某强迫交易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二部刑诉〔2020〕2694号

被告人应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7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份以来,乐清市城南街道绿城玫瑰园一期、二期先后交付,以李某甲、郑某某、马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勾结当地社会闲杂人员、湖北省洪湖市籍社会人员,通过勾结小区物业管理负责人李某乙(另案处理),由物业公司指定小区唯一搬运队。该搬运队非法垄断绿城玫瑰园一期、二期的业主装修搬运业务及装修水泥、沙、石子、石灰等建材的供应,攫取经济利益,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经济秩序,严重侵害广大业主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6年8月、2018年5月,绿城玫瑰园一期、二期先后正式交付,由马某某、李某丙、程某某、唐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组成的“惠众家政服务队”入驻小区,成为物业公司指定的小区唯一搬运队,由李某丙(另案处理)负责现场管理。该搬运队获得物业公司部分工作人员在广告推广、建筑材料堆放、人员自由进出等方面的特殊照顾,通过驱赶其他搬运队或零散搬运工人的方式,迫使小区业主装修时接受明显高于正常市场价格的搬运服务及建材供应。

被告人应某某作为乐清绿城玫瑰园小区物业经理,在小区日常管理上区别对待,给“惠众家政服务队”提供帮助、便利,迫使小区业主接受小区内部指定的搬运队,以此维护搬运队在小区内垄断经营的利益。搬运队在绿城玫瑰园二期小区搬运期间,被告人应某某以每套100元的价格向搬运队收取好处费,共计收取7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应某某的家属已退缴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扣押清单、搬运协议书、支付凭证、账本照片、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唐某某、翁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马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林某某等30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帮助搬运队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搬运业务,强迫业主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属于恶势力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聪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应某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手机1部,现金缴款单1张(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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