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1372号
被告人应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开始,被告人应某某注册成为“边锋快来台州麻将”代理,组织赌博人员进入其组建的微信群,在该APP中应某某的“茶馆”向被告人应某某购买房卡后以“台州麻将”和“挖花”等形式赌博,赌博人员在赌博结束后根据网站计算的积分相互间进行赌资结算。被告人应某某在该APP的“茶馆”里以较低价格买入“房卡”,以较高价格卖给赌博人赚取差价获利。期间,被告人应某某向平台购买房卡共计人民币16989元,出售共计人民币28402元,除去其个人赌博购买房卡获利的408元,被告人应某某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1096元。
2020年8月21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应某某主动到温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交易明细、手机截图、房卡交易记录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尚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的证言及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平台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应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赛
(院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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