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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应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应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R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北京**快递有限公司**,现住上海市徐汇区**路**栋**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12时许,被告人应某某等人在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89号金宝大厦南门外人行便道处,采取多人聚集并打横幅的方式,欲与**产业**投资公司解决纠纷,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案发现场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张某甲、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被告人应某某等人手机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京媛

检察官助理:张海波

2020年6月15日

附注:

1. 案卷材料共十八册;

2.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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