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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应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341号

被告人应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8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人和乡**村委**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9月2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经西平县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1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三四月份至2018年11月份,被告人应某某在西平县人和乡**村委自己家中、西平县人和乡寺后张村西自己借用的轿车内分三次容留张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党员信息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微信聊天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称量笔录;2.证人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张某某吸食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光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应某某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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