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085号
被告人应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桥**弄**号**室(户籍地杭州市临安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3时30分许,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留下派出所民警黄某某、协警阮某某在本市西湖区留下街道屏峰新村北门**土菜馆处置纠纷警情,因无法联系上涉警情被告人应某某家属,故将被告人应某某带上浙A****警车拟回所核查。
被告人应某某在乘坐警车前往留下派出所途中,要求民警停车、调转车头,并用拳头击打警车车窗,在民警黄某某对其进行控制时,用拳头击打黄某某头面部、用脚踢黄某某腿部,被阮某某和黄某某采用喷辣椒水的方式控制后,被告人应某某趁阮某某呼叫增援时,用拳头击打阮某某头面部,后被控制。
经鉴定,阮某某头部外伤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标准;黄某某鼻梁左侧1.5cm*0.5cm范围内条状皮下出血,上唇右侧肿胀、内侧面粘膜3.0cm*2.0cm片状粘膜下出血伴局部破损,右小指甲床出血,损伤程度达轻微伤标准。
经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应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应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使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慧崇
检察官助理:姜 鸿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 被告人应某某(电话1776711****)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地。
2. 侦查卷壹卷。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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