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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应某某受贿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494号

被告应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7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原系诸暨市暨南街道办事处王家井分中心副主任,中共党员,住诸暨市**街道****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诸暨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本院决定2020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初,被告人应某某在担任诸暨市**镇**办公室(以下简称“**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土地开发、综合整治相关项目承接、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朱某某、俞某某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二人所送现金、黄金手镯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4.256万元。具体如下:

1、被告人应某某在担任**镇**办主任期间,为浙江**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在土地开发、综合整治项目业务承接、结算等方面给予帮忙关照,并于2015年至2017年,分三次收受朱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2.305万元。具体如下:

(1)2015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应某某将自己名下的一辆价值人民币5.695万元的名爵轿车,以10万元的高价转卖给朱某某,以差价的方式收受朱某某所送好处费4.305万元。

(2)2015年农历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应某某在朱某某的公司办公室,收受朱某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4.5万元。

(3)2016年农历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应某某在朱某某的公司办公室,收受朱某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3.5万元。

2. 被告人应某某在担任**镇**办主任期间,为应店街镇**庄村村主任俞某某在土地开发、综合整治项目业务承接、结算及村级工程事务等方面给予帮忙关照,并于2017年1月的一天,在诸暨市区自己所住的**小区门口,收受俞某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和价值人民币9510元的黄金手镯1只。

案发后,被告人应某某主动到诸暨市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受贿犯罪事实,现已退缴赃款人民币13.305万元及赃物黄金手镯1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诸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干部履历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年度考核登记表、应店街镇委文件、暨南街道工作委员会文件、工程项目资料及支付凭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傅某某、俞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某某案发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应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方式为1385755****;

2.移送调查卷宗3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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