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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应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应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102198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务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单元号,临时居住于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号**楼。因本案,于2020年2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晚上,被告人应某某饮酒后,驾驶浙ABD****号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于21时58分许,当其驾驶前述车辆,沿杭州市萧山区党党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党湾镇镇中村**号地方时,与停放于路边的浙AL****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52.3mg/100mL,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应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应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已就交通事故向对方当事人作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被告人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 瑞 华

                             二○二○年三月二日

附:1、被告人应某某现在临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2册、补充卷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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