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应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9********,汉族,中专,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住广丰区**街道**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广丰区公安局依法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7时30分许,应某某驾驶赣******小型轿车从广丰区大南镇往广丰区城区方向,当车辆行驶到广玉线广丰区**街道**村村路段,由于注意路面情况,未确保安全,致使车辆车头在右侧机动车道上碰撞到其车辆行驶方向右侧往左侧横过道路学龄前儿童周某某,造成周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在本起事故中,应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2019年12月12日,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1份、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第3611221201900003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民事补偿协议、谅解书、收条复印件各1份、应某某、周某某人口信息表各1份、应某某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各1份;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刘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赣饶鉴[2019]车鉴字第1100号1份(内附照片2张)、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赣饶鉴[2019]车鉴字第1101号1份(内附照片6张)、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上饶分所尸体检验报告-赣铭(2019)尸检鉴字第104号1份;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1份、现场勘查笔录1份、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4张;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裕旺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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