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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应某某、王某某污染环境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缙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应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地浙江省永康市**镇**村**镇**路**号。2004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7年10月2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1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6日被缙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地:浙江省永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1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某、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应某某要处理油漆桶、油漆渣等废料,在明知被告人王某某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以4600元的价格让王某某处理该废料。当晚8时许,应某某伙同王某某将该废料装至王某某的浙G65****重型自卸货车。次日凌晨1时,王某某将废料拉到缙云县壶镇镇**村**岭山坳(永康交界处)倾倒,后被缙云县环境保护局查获。经过磅称重,倾倒的废料重达7480公斤。

经查,废油漆桶、油漆渣等废料属于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的危险废弃物,相关废料已由被告人应某某委托舟山市纳海固体废物集中处置有限公司处置。

另,被告人应某某、王某某于2019年11月8日向缙云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判决书、固体废弃物认定意见书、检定证书、微信转账截图、归案经过、人员档案查询表、户籍信息等;

2.证人施某某、卢某某、吕某甲、吕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应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倾倒油漆桶、油漆渣等危险废弃物重达7480千克,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某某、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应某某、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晓峰

2020年1月15

附:

    1.案卷材料2册。

    2.被告人应某某现羁押于缙云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3.移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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