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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应某某、崔某某合同诈骗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436号 

被告人应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永康市**镇**村**镇**路**号本案,于2019年4月4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码330723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道**街**号**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4月4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某、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案经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28日,被告人应某某通过挂靠义乌天然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资质参与武义县熟溪街道水碓后村徐英烈士陵园绿化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并以830302元的价格中标。后被告人崔某某受应某某指派负责工程整体施工工作。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武义县水碓后村通过签证单的方式改变原有设计方案,并增加部分工程量。为了骗取工程款项,被告人应某某、崔某某在未实际种植部分树木的情况下,通过虚报种植树木数量的方式通过工程验收。

2016年1月23日,浙江中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定单审定金额为1978151元。后水碓后村陆续支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2018年11月29日,由武义县人民政府熟溪街道办事处委托浙江和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复审报告,经过复审,发现该工程中未种植的树木数量共计244株,虚报金额为人民币154340.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招标须知、报名汇总表、投标报价单、中标通知书、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等;

2.证人徐某甲、徐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应某某、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工程结算审定单、工程复审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应某某、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某某、崔某某系犯罪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崔某某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丽

(院印)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应某某、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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