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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应某某、卢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应某甲,曾用名应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乡对*****号,现住仙居县**路**号**楼**室。因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2月10日被台州市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4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6月29日经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

被告人卢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乡**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重大疾病,于2020年3月28日被松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4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某某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4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镇**村***号,现住仙居县**幢**单元**楼楼**。因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2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乡**村**号,现住仙居县**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2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4199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镇**村**号,现住仙居县**里**村。因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4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2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2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200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街道**村**号,现住仙居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2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项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2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甲、卢某甲、林某甲、徐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林某某、杨某甲、张某甲、王某某、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变更罪名为赌博罪。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应某甲、卢某甲商议开办银商工作室为网络游戏赌博平台充当银商代理谋取非法利益。2018年9月,二人购买了“***” 网络游戏赌博平台代理账号,购置电脑、手机、银行卡等物品,为“***” 网络游戏赌博平台充当银商代理。该工作室利用购买平台广告小喇叭和工作微信号朋友圈发布收售该平台虚拟游戏币“欢乐豆”信息,并通过微信、支付宝为玩家提供虚拟游戏币与人民币的兑换,低价买入该平台虚拟游戏币“欢乐豆”并高价卖出,从中赚取差价及获取该平台因完成游戏币出售任务而赠送的游戏币谋取非法利益。2019年2月开始,陆续招募了被告人林某甲、陈某乙、徐某某、杨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加入该银商工作室,后林某甲、徐某某、杨某乙以10万元/股的价格从卢某甲、应某甲处分别购得“***”银商工作室股份2股、1股、1股。2019年6月,应某甲向卢某甲提议扩大工作室规模,卢某甲同意后,应某甲分别以10万元左右的价格购得“***”、“*****”等网络游戏赌博平台的银商代理账号,之后工作室分为三个点:“***”平台银商工作点由林某甲负责,徐某某为该工作点的客服,被告人林某丙、杨某甲分别于2019年7月、2019年11月加入充当客服;“***”平台银商工作点由应某甲负责,陈某乙为该工作点的客服,2019年7月王某某加入充当客服;“*****”平台银商工作点由被告人陈某甲负责并口头约定由其占2股股份,由杨某乙充当客服,2019年11月后被告人张某甲、项某某等人陆续加入充当客服。上述银商工作室经营期间,工作点先后设立在台州市仙居县车站边的一套房子内、宁波市慈溪市杭州湾卢某甲的家中、台州市仙居县*****、台州市仙居县****、台州市仙居县****、台州市仙居县*****等地。

银商工作室除去日常开支,被告人应某甲非法获利至少50万元;被告人卢某甲非法获利至少40万元;被告人林某甲非法获利9.5万元;被告人徐某某非法获利4.6万元;被告人陈某甲非法获利1.95万元;被告人陈某乙杰非法获利8.7万元;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获利3.45万元;被告人林某某非法获利3.35万元;被告人张某甲琳非法获利1.53万元;被告人杨某甲非法获利1.35万元;被告人项某某非法获利2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甲、林某甲、徐某某、陈某甲、林某某、杨某甲、张某甲、王某某、项某某均已退出上述非法获利;被告人陈某乙退出非法获利1.8万元。从各工作点所使用的工作手机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银行卡中共扣押钱款77682元(“***”平台银商工作点扣押11726元、“***”平台银商工作点扣押31820元、“******”平台银商工作点扣押341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手机、银行卡、笔记本等;

2.书证:户籍证明和身份信息、接受证据清单和照片、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调取证据清单、贷款借据和贷还款明细、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交易明细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浙江省执法暂扣款票据等;

3.证人证言:证人某某、郑某某、杨某丙、张某丙、卢某乙、郭某某、林某丁等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应某甲、卢某甲、林某甲、徐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林某某、张某甲、杨某甲、项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

5.刑事搜查笔录、搜查证和照片;

6.电子数据:光盘四十四张、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调取证据清单、松公(网)勘[2020]75-116号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甲、卢某甲、林某甲、徐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林某某、张某甲、杨某甲、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网络棋牌游戏实施赌博活动,仍然提供虚拟游戏币和人民币的兑换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甲、应某甲、林某甲、徐某某、陈某甲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陈某乙、王某某、林高某某、张某甲、杨某甲、项某某等人均系受雇佣领取固定工资,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应某甲、卢某甲、林某甲、徐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林某某、张某甲、杨某甲、项某某等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晓莲

检察官助理:程琦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应某甲羁押于松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卢某甲(151********)、林某甲(158********)、徐某某(137********)、陈某甲(136********)、陈某乙(188********)、王某某(139********)、林高某某(159*********)、张某甲(182**********)、杨某甲(139*********)、项某某(134**********)均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卷宗3卷和《认罪认罚具结书》1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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