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188号
被告人应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单元509户甲,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12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8月2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在青岛市李沧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应某某的住处,应某某容留张某、潘某某与其共同吸食冰毒一次;
2015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在青岛市李沧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应某某的住处,应某某容留张某、潘某某与其共同吸食冰毒一次;
2016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在青岛市李沧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应某某的住处,应某某容留张某、潘某某与其共同吸食冰毒一次。
综上,被告人应某某共计容留他人吸毒3次6人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抓破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前科劣迹证明、住房租赁合同等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某某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治华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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