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应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某、应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6日至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被告人应某甲是其大伯,系军分区退休干部,可帮助被害人楼某某追回被“上海银天下”期货平台冻结的人民币90万元的事实,以走关系、送礼、请客吃饭等理由,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现金的方式从被害人楼某某处获取人民币473070元,用于赌博和个人挥霍。被害人楼某某拆穿其谎言后,被告人应某某偿还给被害人楼某某人民币263625元,至被害人楼某某报案时,被告人应某某仍有人民币209445元尚未偿还。被告人应某某从被害人楼某某处实际诈骗数额为人民币209445元,期间被告人应某甲从被告人应某某处获取生活费人民币5000元。
2019年2月11日至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与被害人应某乙合作树苗生意的事实,以交纳保证金、运费、办证费用等理由从被害人应某乙处骗取人民币297039元,用于归还被害人楼某某钱款和赌博、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书、情况说明、被骗钱款清单、追回款项清单、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微信转账截图、银行转账明细、支付宝账单、微信聊天记录、到案经过、说明、借条、户籍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楼某某、应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应某某、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通话录音、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应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应某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应某甲诈骗数额巨大,二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某甲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小芳
附:
1.被告人应某某、应某甲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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