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莱检一部刑诉〔2019〕218号
被告人应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93********,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江苏省沭阳县**镇**庄组**号。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诈骗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应某于2019年5月至8月期间,虚构淘宝店铺刷信誉需要资金等事实,先后多次假借借款之名,诈骗刘某某人民币413900元。后将所得借款用于网络赌博、个人生活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应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转账交易记录凭证、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吴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应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淼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应某现羁押于烟台市第二看守所。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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