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19〕1004号
被告人应某(绰号:小四川),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盗窃于2016年7月15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6年9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盗窃,于2016年12月4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12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0月5日至2019年10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1月18日 )。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应某于2019年6月1日1时许,在本市东城区协和医院急诊一楼,趁被害人熟睡之机,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的双肩背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000元以及衣服、剃须刀、病历等;
2、被告人应某于2019年6月1日2时许,在本市东城区东堂子胡同内,趁被害人熟睡之机,盗窃被害人姜某某的OPPO牌手机一部;
3、被告人应某于2019年6月5日2时许,在本市东城区东堂子胡同内,趁被害人熟睡之机,盗窃被害人蔡某某的电脑包一个,内有人民币872元以及华为牌手机一部、身份证、存折、电动剃须刀、衣服等;
4、被告人应某于2019年6月5日3时许,在本市东城区北京站东街东天桥上,趁被害人熟睡之机,盗窃被害人周某某的VIVO牌手机一部。
被告人应某于2019年6月7日被查获,赃款、赃物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应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于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平
2019年11月28日
附注:
1.被告人应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五册;
3.换押证;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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