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庄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街道**社区**街**号**室,现住福建省晋江市**小区**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庄某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办理适龄儿童办理小学入学事宜,先后在本区丰盛假日城堡附近、泉秀路美丽神话美容店等地,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现金收款等方式,向被害人廖某某、叶某某、李某某、鄢某某、方某某、叶某某共收取人民币1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所获赃款均用于被告人庄某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被害人廖某某委托被告人庄某办理就读丰盛小学事宜,共支付费用2.5万元。
2、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被害人方某某委托被告人庄某办理就读丰盛小学事宜,共支付费用2万元。
3、2019年6月至9月,被害人叶某某委托被告人庄某办理就读丰盛小学事宜,共支付费用2万元。
4、2019年7月,被害人李某某委托被告人庄某办理就读丰盛小学事宜,共支付费用3万元。
5、2019年7月,被害人叶某某委托被告人庄某办理就读崇德小学事宜,共支付费用2.5万元。
6、2019年8月,被害人鄢某某委托被告人庄某办理就读丰盛小学事宜,共支付费用3万元。
2019年9月9日,被害人廖某某报警。同月11日,公安人员在本区湖心街花园酒店将被告人庄某抓获归案。被告人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出部分赃款共计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方某某、叶某某等6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庄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依法制作的被害人辨认被告人等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庄某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颖
检察官助理:唐冰颖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庄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听取被害人意见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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