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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陈金文等8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案)(公开版)_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庄某某,绰号“春哥”,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8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村委********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惠东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3月2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曾宇鹏,北京市盈科(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丽珊,北京市盈科(惠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陈金文,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惠东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3月2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林志浩,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委**村**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惠东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3月2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张强,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平山**街道**社区**路**巷**楼**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惠东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3月2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许耀凤,广东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惠东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3月2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惠东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8月1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1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丁,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委**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惠东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8月1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1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杨伟光,广东翔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委**村;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惠东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6月1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陈金文、肖某某、许某某、王某某、陈某甲、罗某丁、陈某乙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惠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29日将本案报请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经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商请,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31日决定将该案指定由龙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5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案件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恶势力的犯罪事实

2005、2006年开始,被告人庄某某在惠东县**镇一带从事高利贷放贷。期间,在惠东县**镇经营过胶水店、库存鞋(“跳楼鞋”)店。2013年,被告人庄某某与林某甲在惠州市惠城区合伙经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后因两人产生矛盾而散伙。为谋取不法利益,被告人庄某某经常纠集他人,采取滋扰、暴力、威胁等手段向债务人、担保人及其家属强索债务,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07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庄某某先后纠集庄某甲、吕某某、洪某某、庄某乙、林某乙、林某丙、李某某(已死亡)、被告人陈金文,为其非法催收高利贷债务。其中,采取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实施非法拘禁犯罪活动3起;采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方式,实施故意伤害犯罪活动1起;采取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方式,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1起,寻衅滋事违法活动1起。

2010年开始,庄某甲、庄某乙、洪某某、吕某某等人因内部矛盾等原因相继脱离被告人庄某某团伙。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庄某某在原先人员的基础上又先后纠集林某丙、陈金文、庄某丙、纪某某、邹某甲、陈某丙等人,为其非法催收高利贷债务。其中采取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实施非法拘禁犯罪活动2起;采取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方式,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1起。

2014年后,被告人庄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又纠集被告人陈金文、肖某某、许某某、王某某、陈某甲、罗某丁、陈某乙为其非法催收高利贷债务。其中采取以到他人公司静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拦截他人、贴身跟随等形式,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5起。

恶势力犯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非法拘禁罪

1.丘某甲被非法拘禁事实

被害人丘某甲弟弟因鞋厂经营向被告人庄某某借款,丘某甲在借条上签名。后其弟弟外出躲债。2008年年底,被告人庄某某获知被害人丘某甲在惠东县**镇**村经营大排档,遂安排林某丙帮忙找人。2008年年底某天晚上,经林某丙告知丘某甲在大排档,被告人庄某某便召集庄某甲、庄某乙、林某乙、吕某某、洪某某、李某某(已死亡)等人到被害人丘某甲的大排档追债。期间,被告人庄某某等人对被害人丘某甲进行殴打,并对大排档进行打砸。随后,被告人庄某某等人强行将丘某甲带至被告人庄某某位于**镇胶水店仓库。因被害人丘某甲没有钱归还,被告人庄某某用电棍电击丘某甲,对丘某甲进行殴打,其他人在旁看守。被告人庄某某与庄某甲、林某乙、李某某将丘某甲带至天台,并脱去丘某甲上衣,用冷水淋湿其身体强迫其吹冷风。直至凌晨2时许,被告人庄某某等人才将丘某甲释放。

2.丘某乙、丘某丙被非法拘禁案

2006年,被害人丘某乙、丘某丙向被告人庄某某借款后无力偿还。被告人庄某某多次追债未果,后被害人丘某乙、丘某丙到外躲债。2008年6月1日23时许,林某丙发现丘某乙、丘某丙在惠东县**镇**附近吃宵夜后,将其两人的行踪告诉被告人庄某某。被告人庄某某随即纠集庄某甲、李某某、吕某某、洪某某、庄某乙到现场将两人带走。其中被告人庄某某安排庄某乙、吕某某、庄某甲将被害人丘某丙带到其经营的店铺仓库去做还款计划。期间,庄某甲殴打被害人丘某丙两巴掌,并威胁其找人担保还款才可以离开。直至6月2日半夜,被害人丘某丙同意回家找其妻儿签名担保后才被释放。期间,丘某丙被殴打两巴掌。

被告人庄某某则与洪某某、李某某将被害人丘某乙带到惠东县**镇**酒店追债。6月2日半夜,被害人丘某乙的父亲到酒店与被告人庄某某商谈还款担保事宜未果。被害人丘某乙父亲离开酒店后报警。期间,丘某乙被殴打两拳。6月3日上午,庄某甲、李某某、洪某某三人将丘某乙带离酒店时,在一楼大堂被**镇派出所民警抓获。庄某甲、李某某、洪某某因此事被**派出所拘留后释放。

3.欧某甲被非法拘禁事实

2007年,被害人欧某甲向被告人庄某某借款并约定还款利息。后被害人欧某甲无力偿还。被告人庄某某追债无果,便安排林某丙前往被害人欧某甲位于汕尾市海丰县**镇的家中寻找欧某甲。2008年初一下午,林某丙在汕尾市海丰县**镇欧某甲家中找到其并通知被告人庄某某。随后,被告人庄某某带领庄某甲、庄某乙等人开车到被害人欧某甲家附近,后强行将被害人欧某甲夹带上车。被告人庄某某等人将欧某甲从汕尾市**镇带至被告人庄某某位于惠东县**镇**的果园,并将其拘禁在果园平房内。同时,被告人庄某某安排被告人陈金文负责看守。被害人欧某甲被拘禁果园平房期间,被告人庄某某通过向被害人欧某甲电击恐吓、泼冷水方式要求其偿还借款,并要求其电话联系家属筹备还款。被害人欧某甲联系家属获知其奶奶去世后恳求被告人庄某某释放其回去参加丧事,遭被告人庄某某拒绝。后经被害人欧某甲家属黄某甲、欧某乙、黄某乙多次与被告人庄某某沟通协商,最终被告人庄某某同意以一次性还款6万元的条件释放被害人欧某甲。直至年初七早晨,被害人黄某甲在**镇**茶叶店将6万元交给庄某甲,同时被告人庄某某将欧某甲释放。

4.罗某甲被非法拘禁事实

因被害人罗某甲无法偿还被告人庄某某的借款,2008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庄某某多次安排林某丙、庄某乙、庄某甲、李某某等人到被害人罗某甲家中追债。2010年年中一天下午14时许,庄某某安排庄某甲、林某丙、邹某甲、被告人陈金文将被害人罗某甲带至被告人庄某某位于惠东县**镇**果园一栋二层楼房内拘禁。被告人庄某某还安排陈某丙、纪某某到果园内帮忙,后又安排纪某某开车接庄某丙到果园内帮忙看守被害人罗某甲。被拘禁在果园期间,被害人罗某甲被被告人庄某某、陈金文等人殴打并用言语恐吓威胁要求还款,最后在庄某某等人逼迫下重新签订了一张4、5万元的欠条。签完欠条后,当晚被告人庄某某才安排纪某某等人开车送被害人罗某甲到**市场释放。

5.邱某甲被非法拘禁事实

2007年,被害人邱某甲因经营鞋厂需要资金周转,向被告人庄某某借款并约定还款利息。被害人邱某甲还款一段时间后无力偿还给被告人庄某某而前往外地躲债。2011年中秋前后某天中午,被害人邱某甲与其朋友陈某丁在惠东县**镇**村鱼排吃饭。饭后,被害人邱某甲从鱼排离开搭船上岸码头时,被被告人庄某某带领纪某某、陈某丙、被告人陈金文强行带上车带至惠东县**镇**酒店二楼一房间内进行拘禁。期间,被告人庄某某等人用铁链将被害人邱某甲锁在房间厕所内。被告人庄某某要求邱某甲偿还债务,并要求其电话联系其家人筹备还款。当天,被害人邱某甲的大哥邱某乙获知其弟弟被庄某某拘禁后,请求**酒店老板邱某丙出面联系被告人庄某某帮忙说情。经邱某丙与被告人庄某某说情,被告人庄某某同意将5万元的债务减至2.5万元,并一次性付清才释放邱某甲。次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庄某某等人将邱某甲带至**大酒店,同时被告人庄某某安排纪某某到**大酒店拿邱某甲的四哥邱某丁准备好的2.5万元。拿到钱后,被告人庄某某等人才将被害人邱某甲释放。

(二)寻衅滋事罪

1. 林某丁被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08年4月27日,被害人林某丁向庄某某借款10万元人民币,月利率6%, 9个月后被害人林某丁无力支付高额利息。

2009年2月期间,被告人庄某某带人多次到被害人林某丁位于**镇的皮制厂(已关闭)以及其家中追债,威胁其如果不还钱就要用其房子抵债。

2009年6月一天,被告人庄某某带4、5名“马仔”到林某丁家中,逼迫被害人林某丁夫妻签下一张28400元的欠条(4个月利息,转借单),并大声叫道被害人林某丁的房子已归其所有,威胁被害人林某丁和其家人赶快滚出房子,不然就要殴打林某丁。此后,被告人庄某某等人每隔几天就到被害人林某丁家中大吵大闹,并威胁被害人林某丁和其家人赶快搬出房子。

2009年7月,因不堪忍受被告人庄某某多次威胁,被害人林某丁一家在当地无法继续正常生活,于是被逼无奈提出将其房子抵押给被告人庄某某、梁某甲、林某戊(林某丁还欠梁某甲6万元、欠林某戊10万元),或者由三人找人来购买被告人林某丁的房子,购房款用于偿还三人欠款。

2009年9月,被告人林某丁带其妻子以及当时读初三的大儿子先到东莞打工,留下读小学的小儿子在家,一天林某丙受被告人庄某某指使从林某丁的小儿子手中拿到房屋的钥匙,从此此栋房屋(三间两层房子,面积大约240平方米),被被告人庄某某安排其马仔庄某乙、林某丙免费入住。后被告人庄某某将房子出租,一个月租金约为1500人民币。

2018年,被害人林某丁托人与被告人庄某某协商还7万元抵掉原来10万元欠款。2018年9月,被告人庄某某才将房子还给林某丁,林某丁房中的家私(包括床、茶几、衣柜等等)都已被搬空。

2.**楼被寻衅滋事事实

2002年12月14日,郑某某以74000元的价格向孙某甲购买位于**镇**酒店对面144平方米的地皮。随后,其在该地皮上盖了一栋三间四层的楼房并取名“**楼”,经营“库存鞋”(“跳楼鞋”)生意。

2007年8月28日,郑某某与被告人庄某某合作经营“库存鞋”生意,双方协商以被告人庄某某出资100万元,郑某某负责提供位于**镇村**路**巷**号的**楼作为店面、仓库及项目等的方式合作经营。2008年10月15日,因鞋店经营亏本,双方在吕某某、庄某丁、陈某戊等人的见证下在**楼3楼签订书面协议,终止合作经营,并结清账务。当时郑某某向被告人庄某某出具一张欠庄某某亏本鞋款360727元的欠条。后被告人庄某某安排庄某乙、陈某丙等人多次到**楼向郑某某追债。

因生意周转需要,郑某某多次向被害人庄某戊借款共65万元。2009年,郑某某提出将一栋三间四层的**楼以70万元卖给被害人庄某戊,其中65万元用于偿还被害人庄某戊借款,另外5万元作为郑某某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0日承租该房屋经营期间的房租。双方同意并于2009年5月1日签订协议,并经当时的村委书记等人见证。

2010年春节,郑某某及其家人返回汕尾陆丰老家过年。2010年2月底,被告人庄某某安排人员将**楼的门锁撬开并更换了门锁,并在**楼大门泼红色油漆并喷写“此门有电”等字样。被告人庄某某将**楼门锁的钥匙交给林某丙保管,并交代林某丙看好**楼,值钱的东西可以搬走,可以卖的东西可以处理,禁止他人进入或者被他人出租。另被告人庄某某还安排林某丙张贴招租告示,准备将**楼擅自出租收取租金。

被害人庄某戊及其妻子陈某己通过联系林某丙张贴的招租告示及其他途径,才获知**楼大门被锁、泼油漆、写大字、私自招租是被告人庄某某因与郑某某有债务纠纷而安排人所为。后被告人庄某某安排陈某丙、林某丙等人多次与庄某戊商谈**楼一事。被害人庄某戊也亲自或者通过找人多次向被告人庄某某说情请求将房屋返还给其,还出示了房屋转让协议,被告人庄某某本人也到村委亲自核实房屋转让一事,后被告人庄某某提出不合理条件,被害人庄某戊不同意,遭到被告人庄某某威胁和不让开锁不能进入该房屋。

2010年5月5日,被告人庄某某组织人员集合到**楼,打算将**楼内的物品搬离。期间,被害人庄某戊妻子陈某己通过邻居告知后报警到**派出所处理,民警到场制止。庄某某等人见状才锁门离开。之后,被告人庄某某组织陈金文、陈某丙、林某丙、纪某某、陈某庚、邹某甲等人集合到**楼,并安排了一部货车在**楼门前,将**楼内的空调、床垫、床架、沙发、办公桌椅、鞋子等搬运到其位于惠东县**镇的家中。其中的电视机、床垫等物品被告人庄某某安排给了陈某丙、林某丙、陈某庚等人。

期间,被害人庄某戊分别于2010年2月16日、27日多次报警到惠东县公安局**派出所请求处理,但均未有处理结果。直到2011年2月13日,陈某己通过惠东县人民政府网络问政平台反映其房屋被霸占情况。2011年3月,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庄某戊、陈某己才将房屋重新拿回。被害人庄某戊等人进入**楼发现屋内物品均已搬空,门窗被拆走,电线、水管被剪断。经惠东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镇**路**巷*号**楼一至四楼的拉闸门、铁门、铝合金窗扇、推拉门等物品,在2011年初的损毁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1666元。

3.陈某辛、林某己被寻衅滋事事实

2013年,被害人林某己以个人名义向林某甲、被告人庄某某借款后无力偿还。

被告人庄某某雇请张某甲、罗某乙等社会人员向被害人林某己追债。2014年4月3日,被告人庄某某、陈金文、肖某某和林某甲、张某甲、罗某乙以及几名外省人员一同到被害人陈某辛和林某己合伙经营的**房产中介公司追债,还拿走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当天被害人林某己、陈某辛通过电话获知后赶回公司与被告人庄某某等人协商。当晚,被告人庄某某安排罗某乙(中间由陈金文替换)贴身跟随被害人林某己,持续3天。

2014年4月6日,林某甲、被告人庄某某与被害人林某己相约在林某甲和被告人庄某某合伙经营的**经济信息咨询公司商谈还款事宜。期间,被害人林某己与被告人庄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庄某某殴打林某己,被害人林某己想还手时被被告人陈金文制止。随后,被害人林某己打电话给陈某辛告知其本人被殴打一事,并让陈某辛帮忙报警。陈某到现场后看到林某己脖子和胸口有淤青。民警出警后将双方传唤到**派出所以经济纠纷作调解。当天,被害人林某己到医院检查伤势情况。

后被告人庄某某等人继续与被害人林某己谈还款的事情并提出让陈某辛来担保还款,陈某辛迫于无奈为林某己签了担保。次日,被告人庄某某等人就开始向陈某辛追债。因陈某辛态度强硬,被告人庄某某威胁陈某说要贴公告称陈某辛欠钱不还。

2014年4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庄某某指使纪某某、被告人陈金文将一叠注明有被害人陈某辛个人信息、手机号码和捏造陈某辛为提供性服务人员信息的以陈某辛头像PS合成的裸照张贴在外。次日凌晨,纪某某、被告人陈金文将裸照粘贴到公交车站、房产局、税务局、陈某辛公司门面等地。2014年4月18日,陈某辛因被贴裸照一事到**派出所报警,也多次寻找庄某某解决该事。后于2014年7月2日,庄某某等人在**海鲜酒楼向陈某辛和林某己道歉,并减免了林某己30万元债务。

4.钟某某被寻衅滋事事实

2011年,被害人钟某某因生意周转问题向被告人庄某某借款65万元,并约定每月支付利息32500元,月利息5%。2013年,被害人钟某某无力偿还利息,遂与被告人庄某某协商先还款本金事宜。之后,被害人钟某某转账归还40万元给被告人庄某某,但是双方就该40万元是本金还是利息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开始,被告人庄某某多次带领被告人陈金文、肖某某等人到被害人的公司追债。期间,被告人庄某某还指使陈金文、陈某甲到该公司泼油漆。

因多次追债无果,被告人庄某某委托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向被害人钟某某追债。2014年期间,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与庄某某、陈金文、肖某某等人多次一同到钟某某公司追债。2015年12月13日、15日、16日,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安排多名外省人员在钟某某公司连续吃住几天。同时被告人庄某某也带领被告人陈金文、肖某某到场一同追债。对被害人钟某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重影响。2015年12月17日,被害人钟某某向被告人许某某转账20万元作为偿还欠被告人庄某某的债务。被告人许某某截取其中6万元作为追债的提成后,把14万元给了被告人庄某某。

之后,被告人庄某某仍带领被告人陈金文、肖某某与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等人到被害人钟某某的公司、家中多次追债。

2016年5月一天,被告人庄某某与被告人陈金文、肖某某、许某某、王某某到被害人钟某某位于惠东县**镇**小区**栋**号家中追债。被告人庄某某等人将被害人钟某某家中的监控毁坏后离开。

2016年6月16日,被告人庄某某与被告人陈金文、肖某某、许某某、王某某再次到被害人钟某某位于惠东县**镇**小区**栋**号家中追债。被告人庄某某将被害人钟某某家中大门用香指骨插进门锁,破坏门锁后离开。同年6月22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庄某某和陈金文、肖某某、许某某、王某某等人到被害人钟某某商谈债务偿还事宜。被害人钟某某事先安排员工报警,后被告人庄某某因6月16日破坏钟某某家中门锁一事被惠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

5.林某庚被寻衅滋事事实

2010年6月,方某某向被告人庄某某借款8万元,由被害人林某庚作担保人,之后方某某陆续归还欠款以及支付利息。2016年开始,被告人庄某某以方某某未归还本金利息为由,要求被害人林某庚还款,被害人林某庚拒绝,双方遂发生争吵。同年3、4月期间,被告人庄某某多次指使被告人陈金文带人教训被害人林某庚。被告人陈金文遂准备好油漆、手套、口罩等工具,后多次纠集被告人罗某丁、陈某甲等人到被害人林某庚家中泼油漆、扔砖头。

6.林某甲等人被寻衅滋事事实

2013年,林某甲与被告人庄某某合伙经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约定双方各占50%股份,同时双方各指派一人作为公司注册的法人。其中,被告人庄某某让被告人陈金文担任**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法人,林某甲让姚某某担任公司的法人。陈金文、姚某某两人并无公司实职。2015年,因公司散伙对账问题,林某甲与庄某某产生矛盾。后被告人庄某某指使被告人陈金文给点教训林某甲。

 2018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金文、陈某乙两人驾驶无牌蓝色的男装摩托车,携带三桶红色油漆和天那水,从**镇**村赶到**镇**市场并将油漆和天那水存放于**栋**号厕所内。随后被告人陈金文、陈某乙驾驶摩托车到林某甲家(位于**镇**路**号)附近查看是否停放有林某甲的宝马汽车。被告人陈金文、陈某乙现场查看发现林某甲家门前停放一辆白色中华牌SUV (粤L7A****,车主林某辛)。两人回到**市场**栋**号将三罐油漆稀释调好。当天凌晨4时35分,被告人陈金文、陈某乙携带调好的油漆驾驶摩托车来到**镇**路**号,并将油漆泼到**号、**号的门面上及门外停放的白色小车上。后两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绕道回到惠东县**镇**村。

经惠东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2018年5月8日,粤L7A****中华牌小汽车的修复价格为2850元人民币。

7.其他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05、2006年左右,被害人陈某壬因鞋厂经营需要向被告人庄某某借款,后被害人陈某壬无力偿还。被告人庄某某多次向被害人陈某壬追债,后向惠东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陈某壬还款。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害人陈某壬偿还借款,被告人庄某某申请法院执行。2009年10月28日,惠东县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陈某壬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执行。2016年4月20日,被告人庄某某作为代理人再次申请惠东县人民法院恢复执行。2016年5月11日下午,被告人庄某某纠集被告人陈金文、罗某丁、陈某甲、肖某某与罗某丙等人一同分两台车在惠东县**镇找被害人陈某壬追债。其中,一台车由被告人陈金文驾驶,被告人庄某某坐副驾驶,罗某丙与被告人罗某丁坐后排。被告人肖某某、陈某甲则驾驶另一台车。后被告人庄某某等人在惠东县**镇一工厂门口找到被害人陈某壬。在被害人陈某壬准备驾车离开时,被告人庄某某安排罗某丙、被告人罗某丁强行将被害人陈某壬带上车后座中间,由其两人夹着,并安排被告人陈金文驾车,其坐副驾驶离开往**镇驾驶。被告人庄某某还指使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被害人陈某壬的车辆跟着。被告人庄某某的车辆行驶至惠东县**镇路段时,因车遮挡辆号牌被**交警拦下,后被害人陈某壬在车内呼救向交警称其被绑架。被害人陈某壬、被告人庄某某、陈金文、罗某丁以及罗某丙一行人被**交警移交至**派出所处理。后**派出所又将该案移交给**派出所处理。**派出所当时对一行人依法调查,并做了笔录。期间,被告人陈某甲按照被告人陈金文的指示将其驾驶的被害人陈某壬的车辆开到**派出所门口停放并将钥匙放在车上后离开。次日,罗某丙、被告人庄某某、陈金文、罗某丁被释放。

因被告人庄某某与曾某某存在债务纠纷。庄某某指使陈金文给点教训曾某某。2015年一天晚上,被告人陈金文便纠集陈某癸、被告人陈某乙、罗某丁到被害人曾某某经营的幼儿园泼油漆。当晚,陈某癸驾驶其家人的一辆小车搭载被告人陈金文、陈某乙、罗某丁事先到惠东县**镇**村被告人庄某某新建的房子内调好油漆,并将油漆装到玻璃瓶。随后,一行四人根据被告人陈金文的指示驾车来到惠东县**镇**幼儿园。被告人陈金文与被告人陈某乙、罗某丁将装有油漆的玻璃瓶砸向幼儿园。后又根据被告人陈金文的指示驾车到惠东县**镇**幼儿园,被告人陈金文、陈某乙、罗某丁三人将装有油漆的玻璃瓶砸向幼儿园,后一行人驾车逃离。

(三)故意伤害罪

2006年,被害人孙某乙借了49000元的支票给梁某乙,之后梁某乙通过邱某戊向被告人庄某某借款49000元。归还了两个月利息后,梁某乙、邱某戊没有继续还款,被告人庄某某无法找到两人,便通过被害人孙某乙找到梁某乙,并协商由梁某乙还款,该笔借贷与被害人孙某乙无关。之后,梁某乙、邱某戊再次失联,被告人庄某某便再次找到被害人孙某乙要求其还款,被害人孙某乙拒绝,被告人庄某某遂指使林某乙、庄某甲等人继续向被害人孙某乙催讨债务。

2009年7月22日,林某乙、张某乙(已死亡)等人到被害人孙某乙位于惠东县**镇**街**巷**号的家中进行讨债,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架事件。张某乙、陈某子、陈某丑、林某壬等人手持水管铁棍等工作对被害人孙某乙及其妻儿进行殴打。

经鉴定,被害人孙某乙为轻伤二级,其妻子游某某为轻微伤。

(四)其他违法事实

2005年期间,被害人邹某乙向庄某某借款,还款一段时间后,无力偿还到外地躲债。2007年期间,被告人庄某某安排庄某甲、庄某己、林某丙到被害人邹某乙位于惠东县**镇**花园的家中追债,采取语言恐吓、沙堵厕所、喷写大字等方式威胁、滋扰被害人邹某乙的家属,严重影响了被害人邹某乙家属正常的生活。

二、非恶势力的犯罪事实

虚假诉讼犯罪事实具体如下:

1.2010年,杨某甲通过杨某乙分两次向被告人庄某某借款共4万元。杨某甲每月通过杨某乙向被告人庄某某支付利息。2013年6月,杨某甲将现金4万元本金拿给杨某乙让其偿还给被告人庄某某。杨某乙则通过其女朋友刘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5万给庄某某,另拿3万元现金给被告人庄某某,并告知被告人庄某某其中4万是杨某甲归还的本金。后杨某乙从被告人庄某某手中拿回3万元的借条交给杨某甲,其中1万的借条未取回。2017年,被告人庄某某在杨某甲已偿还完毕借款的情况下,仍向惠东县人民法院起诉杨某甲欠款1万元。2017年10月12日,惠东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杨某甲不服上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2019年4月4日,惠东县人民法院重审判决驳回被告人庄某某的全部诉求。

2.2011年,张某丙通过杨某乙向被告人庄某某借款4万元。后张某丙每月通过杨某明向庄某某支付利息。杨某乙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偿还给被告人庄某某。2013年6月,张某丙让其老板杨某丙帮忙将4万元本金转账到杨某乙女朋友刘某某的账号内,让杨某乙帮忙偿还被告人庄某某的借款。后杨某乙通过刘某某的账户转账5万给庄某某,另拿3万元现金给庄某某,并告知被告人庄某某其中4万是张某丙归还的本金。庄某某以借条被放在惠州而未归还借款人。2017年,被告人庄某某在张某丙已偿还完毕借款的情况下,仍向惠东县人民法院起诉张某丙、蔡某甲、杨某乙偿还该4万元。2017年8月3日惠东县人民法院裁定查封蔡某甲位于惠东县**街道的房产。2017年10月12日,因张某丙、蔡某甲、杨某乙未出庭答辩,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丙、蔡某甲一次性偿还借款40000元,及从2011年11月6日起至偿清借款日至按年利率24%计付。2018年11月,经法院调解,由蔡某甲还款61610元给庄某某,蔡某甲的哥哥蔡某乙出资61610元支付给庄某某。

3.2010年6月,方某某向被告人庄某某借款8万元,由被害人林某庚作担保人。后方某某陆续通过银行转账归还欠款以及支付利息,并已偿还完毕。2017年,被告人庄某某明知方某某已全部归还欠款,仍向惠东县人民法院起诉方某某、林某庚等人要求偿还该借款。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1日裁定查封林某庚与案外人邱某己共同所有的位于惠东县**镇**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林某庚的份额,同时于11月1日裁定原告庄某某与被告方某某、梁某丙、林某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移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被告人庄某某撤诉。

另查明,被告人庄某某、陈金文、肖某某、许某某、王某某于2019年3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乙于2019年6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罗某丁于2019年8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8月9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公安机关依法查封被告人庄某某等人共13套不动产;依法扣押被告人肖某某等人车辆共7辆、手机16部、平板电脑1部;依法冻结被告人许某甲等人银行账户共3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经常纠集他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多人多次,并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纠集他人多次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情节严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恶势力,且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金文经常与他人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恶势力,且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金文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

被告人肖某某经常与他人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恶势力,且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认罪认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许某某经常与他人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恶势力,且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认罪认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王某某经常与他人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恶势力,且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认罪认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陈某甲经常与他人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恶势力,且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认罪认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罗某丁经常与他人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恶势力,且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丁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认罪认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陈某乙经常与他人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恶势力,且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认罪认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案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应依法予以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桂芬

检察官助理:曾素萍

刘  瑶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陈金文、肖某某、某某、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罗某丁、陈某甲、陈某乙现被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4册,光盘4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涉案财物一批已随案移送(详见涉案财物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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