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庄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公民民身份号码350322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号, 因非法侵入住宅于2011年4月21日被福建省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盗窃于2017年1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5日被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盗窃于2018年10月1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9年12月3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台江公安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庄某某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指定监视居住地点并再次实施盗窃行为,台江公安分局于2020年8月29日解除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2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庄某某窜至台江区宝龙城市广场负一楼8-12号的三福百货店内将眼镜专柜上的一部平板电脑(杂牌,黑色,安卓版本,型号:ZH960,12寸,128G)盗走,价值400元(人民币,下同);
2、2020年7月31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庄某某窜至仓山区施埔路学生街22-1号徐小钟所经营的芊素欣格女装店将店内的芊素牌长裙2件、芊素牌背带中裙1件、芊素牌背带短裙1件和芊素牌连衣裙1件(总进货价667.5元)盗走;
3、2020年8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庄某某窜至台江区宝龙广场二楼银小二饰品店内将大厅柜台里的一对和田玉宫廷爱心925银耳坠(进货价100.8元)盗走。
4、2020年8月27日9时许被告人庄某某再次窜至台江区三迪欣天地一楼1F-12号店面BROD宏烘焙集合店内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deplumer牌套袖抹胸上衣1件和deplumer牌裙子1条(总进货价4080元)。
上述被盗物品经因提供的相关材料不齐全,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估价不予受理。到案后,被告人庄某某拒不认罪且拒签所有法律文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福州市公安局合成侦查中心侦查报告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林某甲、徐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价认扣(2020)320/319/304/30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被害人徐某某、林某甲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248.3元,且有盗窃前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庄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婷如
2020年12月1日
附:1.被告人庄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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