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公诉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221989********,汉族,大专文化,九江**旅行社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镇**村**庄组**号,现住九江市濂溪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6日、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4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5月4日至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9年9月下旬至10月初,被告人庄某某以买卖手机赚取高额差价为由骗取同事投资,为取得同事信任,其先期给付高额回报,以该种方式先后骗得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55万元,宗某某人民币26.07万元,曹某某人民币20万元,张某丙人民币20万元,徐某某人民币15万元,邹某某人民币12万元,张某甲人民币10万元,李某某人民币10万元,张某乙人民币5.5万元,共计人民币173.57万元。其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网络赌博,至今未归还。
二、职务侵占罪
2017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庄某某利用担任九江**旅行社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的便利,私自或是用伪造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声明欺骗公司出纳,将九江**旅行社有限公司钱款转入朋友卢某某、程某某、周某某账户,共计人民币1513693.87元。卢某某、程某某收款后随即将全部钱款转给庄某某,庄某某将全部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及网络赌博;转入周某某账户的钱款,由庄某某、周某某共同使用,均用于个人消费及网络赌博。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庄某某主动到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入职申请表、岗位职责、劳动合同、立案告知书、还款计划表、交易记录、转账凭证、借条;2.证人曹某某、宗某某、卢某某、周某某、程某某、胡某某证言;3.被害人曹某某、朱某某、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徐某某、张某丙、邹某某陈述;4.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银行流水清单;6.扣押决定书、查封决定书;7.司法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其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其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泓莹
徐骏翔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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