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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78********,汉族,文盲,服刑人员,户籍地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乡**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1997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2年7月1日因犯抢劫、盗窃罪被大连市旅顺口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2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17日4时许,被告人庄某某在天津市西青区**镇**号楼**号员工宿舍内,趁人不备,盗窃被害人徐某某一部香槟色OPPO A83手机及放置在裤子口袋内的人民币500元,盗窃被害人鲁某某放置在上衣口袋的人民币2700元后逃跑。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人民币800元。

2018年8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庄某某在大连市旅顺口区**路**车行,趁人不备,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在车行门口的一辆贝纳利牌两轮摩托车及该车行驶证、车钥匙等物品后予以销赃,其获利人民币6000元。经鉴定,被盗贝纳利牌两轮摩托车价格人民币20000元。后被告人庄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由辽宁省锦州监狱押解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萌

检察官助理:张逸雪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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