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庄*,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乡**村委会**村*号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罗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罗平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 7月13日,被告人庄*驾驶其租借的一辆号牌为云D*****的轿车前往陆良县城向胡*(另案)等人购买196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95克用于贩卖,当日22时35分驾驶车辆返回至汕昆高速罗平北收费站出口处被罗平县公安局警务站流动查缉组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前科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庄*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物证照片以及提取、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辨认笔录等侦查笔录;4. 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家永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庄*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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