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庄某趁被害人徐昕熟睡时通过徐昕手机将其支付宝内的12800元钱共分九次盗刷至自己支付宝内,后将盗刷的钱财转账至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内,后将徐昕的手机刷机并藏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丰翠
肖启华
附:
1.被告人庄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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