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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甲)(公开版)_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二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庄某甲,男,19**年*月**日生,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身份证号码35062719**********,汉族,初中,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镇**小区**幢***室。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南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南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5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庄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个人所有的南靖县船场镇**村“***”、“**”、“***”等林地内以及经所有权人卢某某、庄某乙同意后在 “***”“***”等林地内先后7次砍伐林木原木材积合计41.2807立方米,经销售非法获利30795元,运输途中被南靖县公安局当场扣押林木4.0442立方米。

经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鉴定:庄某甲在南靖县**镇**村砍伐的林木为桉树、马尾松、阔叶树,位置位于南靖县**镇**村07大班040小班,林种为水源涵养林,07大班130小班,林种为短轮伐期用材林,22大班030小班,林种为杂竹林,南靖县**镇**村05大班023小班、024小班,林种为水源涵养林,砍伐林木的立木蓄积量合计58.8953立方米,经济价值合计人民币141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银行转账记录截图、木材检尺码单、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船场林业站出具的证明、船场镇赤坑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庄某丙、芦某某等5名证人;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南靖县公安局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佳鑫

检察官助理:叶月琴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和证据壹册。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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