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庄某甲诈骗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8号

被告人庄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99********,汉族,高中文化水平,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路**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5日起庄某甲开始售卖口罩,至2月9日止其能赚取到差价。2020年2月11日起口罩进货价格大幅上涨,庄某甲仍以低价销售,产生亏空。之后庄某甲在没有稳定口罩进货渠道、没有资金支持的情况下,虚构有口罩渠道来源的事实,继续高价收买低价销售口罩,以吸引后来的客户全额支付购买口罩的款项,用于填补亏空和自己消费。具体情况如下:

1、被害人孟某某与庄某甲约定以2.6元/个的单价购买10万个口罩,并于2020年2月10日、12日分两次通过银行卡向庄某甲转账260000元人民币货款,约定2月20日发货,到期无法发货、无法退款。

2、被害人林某某于2020年2月18日到20日分5次通过支付宝向庄某甲转账36100元人民币货款向其购买11500个口罩,约定2月20日交易,到期无法发货、无法退款。

3、被害人艾某某于2020年2月14日、19日分两次通过微信向庄某甲转账195000元人民币货款购买口罩,约定2月20日发货,到期无法发货、无法退款。

4、被害人谭某甲于2020年2月16日至19日分十七次通过手机银行、支付宝向庄某甲转账450520元人民币货款,事后庄某甲发货100个口罩并退回20000元人民币,被害人谭某乙合计被骗430170元人民币。

5.被害人刘某某于2020年2月10日通过微信转账9450元给庄某甲购买3500个口罩,至2月21日未收到口罩,且联系不上庄某甲,遂报警。

6.被害人叶某某于2020年2月12日通过网银向庄某甲转账22000元人民币用于支付预订15000个口罩的定金,庄某甲不能如约发货,直至2月20日被害人叶某某联系不上庄某甲,意识到被骗,遂报警。

7.被害人郑某某与庄某甲约定以3.6元/个的单价购买口罩,并于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18日分四次转账共计81916元,庄某甲未足额发货未退余款。

8.被害人钟某甲与庄某甲约定以3.3元/个的单价购买150个口罩,于2020年2月12日通过微信转账495元给庄某甲,庄某甲未发货未退款。

9.被害人路某某与庄某甲约定以3.3元/个的单价购买100个口罩,于2020年2月15日通过微信转账330元给庄某甲,庄某甲未发货未退款。

10.被害人何某某与庄某甲约定以每个2.5元和2.9元不等的单价购买320个口罩,于2020年2月6日通过微信多次转账共计868元给庄某甲,庄某甲未足额发货未退余款。

除此之外庄某甲还以销售额温枪的名义,骗取他人钱财。2020年2月18日被害人张某某向庄某甲购买额温枪,并通过银行转账43万给庄某甲,张某某仅收到部分额温枪。张某某多次联系庄某甲退款36万元,但庄某甲以各种理由推托一直未能退款给被害人张某某。庄某甲以上述两种方式多次诈骗他人累计金额达140余万元。 

2020年2月20日庄某甲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被告人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人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微

2020年6月5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现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