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贵阳市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庄某甲通过冒充盗取的QQ号主勾某某的身份,以其表姐住院急需用钱为由,骗取勾某某的QQ好友蔡某某人民币6450元。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庄某甲通过冒充盗取的QQ号主陈某某的身份,以其表姐住院急需用钱为由,骗取陈某某的QQ好友杨某某人民币3000元。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庄某甲被息烽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三部、平板电脑一台;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勾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照片、审讯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冒充他人虚构事实,两次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94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息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洁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息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随案移送涉案物品手机三部、平板电脑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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