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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甲职务侵占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686号

被告人庄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街道******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庄某甲利用自己任职深圳市**橡胶有限公司(办公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社区**工业区)销售员,负责销售、收款等职务的便利条件,采取收款后截留侵吞的手段,将自己收取的韶关市**县**汽车服务中心等七家公司客户支付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00400元据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庄某甲的家属已于2019年2月14日退赔深圳市**橡胶(轮胎)有限公司100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自书材料、协议调解书、、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账户信息截图、营业执照、工资签收款、差旅费报销单、收款明细表、谅解书、收条、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陶某某、陈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扣押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身为公司、企业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伟杰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庄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866****85;保证人庄某乙,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交: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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