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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庄某甲盗窃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庄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72526196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村**号,现居住于山东省环翠区**镇**村,系**厂职工。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庄某甲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5日期间,先后4次在威海市环翠区**村白马义乌商贸城四楼,盗窃他人衣服与鞋子。经威海市环翠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9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物品照片;2.身份信息等书证;3.证人庄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媛媛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庄某甲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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