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二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庄某甲,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627196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南靖县**镇上洋村支委,南靖县**镇人大代表,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被告人庄某甲为更换树种及牟利,与庄某乙(另案处理)商量后由庄某乙出面雇请南靖县**林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南靖县**镇**村“**”林地内其所有的桉树进行伐区调查设计,并要求设计人员超标设计,以此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强度为39.82%择伐方式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擅自将采伐方式由择伐变为皆伐,雇请砍伐工人庄某丙等人到“**”林地内砍伐并剪节造材,并雇请庄某丁、江某某驾车运输桉树62.76立方米至漳州出售,获利人民币50000元,余下4.7249立方米的桉树原木堆放在**小学旁尚未运输出售被南靖县公安局查获扣押。
经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村“**”林地被伐树种为桉树,林木采伐方式为皆伐,超量砍伐桉树的立木材积为30.5076立方米,折原木材积为23.1857立方米,超量砍伐桉树的经济价值为人民币10963元。
案发后,被告人庄某甲于2019年10月23日主动到南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指认笔录、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扣押清单、暂扣款缴交通知书、拍卖木材会议纪要、微信、短信聊天记录截图、木材检验码单、上洋村(庄某甲)桉树采伐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伐区调查设计书(编号为2019350627********)伐区调查设计书在进行伐区设计时的内业资料、南靖县奎洋林业局提供的木材运输证等书证;2.证人证言:庄某乙、肖某某等7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南靖县公安局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佳鑫
检察官助理:叶月琴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庄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和证据贰册。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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