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庄某甲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公开版)_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公刑诉〔2018〕330号

被告人庄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捕前住惠来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5月5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6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3日退回惠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惠来县公安局于同年9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庄某甲与其胞弟庄某乙同住于惠来县**镇**街**号。2018年2月16日晚上9时许,庄某甲致电庄某乙,让其回家商讨十几天前被吴某甲(庄某乙妻子)毁坏其**街**住宅的液晶电视机等物品的赔偿问题。后庄某甲见庄某乙还没到场,便到一楼将庄某乙的冰箱及显示器、鞋柜等物品砸坏,还捞出冰箱中的部分猪肚、猪血扔到地上,期间因冰箱被其砸坏不能工作致冰箱中的350斤生猪肚等物品烂掉。庄某乙驾驶一辆越野车到家门口后,庄某甲拿出一只水管砸打庄某乙驾驶的越野车机头盖。庄某乙见状打电话报警,庄某甲上前扇打庄某乙的脸部。吴某甲、吴某甲(吴某甲胞兄),庄某丙、庄某丁(庄某甲儿子)及张某某儿(庄某甲妻子)到场,双方发生打架。庄某甲、庄某丙与庄某乙、吴某甲在巷道扭打在一起。庄某甲用拳打吴某甲的头部、庄某丁也上前打吴某甲的头部。吴某甲受伤后被在场的庄某己送到医院救治。庄某丙与庄某乙在争夺一把刀具时,庄某甲上前说“一起放手”,二人才放下刀具,后双方各自离开。2018年5月5日,公安民警在深圳市将庄某甲抓获归案。

经惠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庄某乙被毁坏的冰柜、监控主机、猪肚、猪血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3570元;庄某甲被毁坏的液晶电视、塑料椅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525元。

经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甲体表软组织多处损伤,双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右侧眼眶外侧壁及右侧颧弓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庄某乙体表软组织多处损伤,属轻微伤;吴某甲体表软组织多处损伤,属轻微伤;张某某儿体表软组织多处损伤,属轻微伤;庄某甲体表软组织多处损伤,属轻微伤;庄某丙体表软组织多处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因小故而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伟林

2018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庄某甲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