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庄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街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5日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委托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11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上旬,被告人庄某甲通过涉案人庄某丙(另案处理)在“源興”六合彩赌博网站开设一个股东账户“a03kk1812”,后被告人庄某甲通过该股东账户再逐级开设了一个总代理账户“0088”和两个代理账户“m5717”和“m0088”,并陆续从该代理账户“m5717”开设了一个会员账号“mmm5717”供参赌人员蔡某某参投注至2019年4月,而从代理账号“m0088”开设了两个会员账号,且用其中的一个会员账号“www0088”接受参赌人员周某某、姚某某、叶某某等人线下投注参赌。
经查,截至2019年4月,被告人庄某甲与参赌人员蔡某某、周某某、姚某某、叶某某等人结算赌资金额共计人民币207784元。在2019年3月16日至2019年4月16日期间,被告人庄某甲共接受参赌人员蔡某某、周某某、姚某某、叶某某的“六合彩”投注为人民币240277元。
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庄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扣押、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相片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和发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相关证实材料,行政处罚材料,个人账户资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庄某丙、姚某某、周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汕公鉴(网)[2019]092号《电子数据检验报告》;
5. 搜查、远程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 电子数据:相片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厚崇
2019年12月30日
附:
1. 被告人庄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 证据目录一份、案卷四册。
3. 小米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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